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及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同济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同济大学科协”)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全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同济大学科协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全校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同济大学科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学校科技工作者,反映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学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六条培育造就学校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学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学校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人才培养。

第七条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条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九条积极参与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学校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四条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学校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同济大学科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校内各类科技学会(协会、研究会)经同济大学科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经审核可成为同济大学科协的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及在校研究生,承认并遵守同济大学科协章程,经批准可成为同济大学科协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同济大学科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同济大学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自愿加入和退出同济大学科协。

(二)义务: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同济大学科协会员退会,应提出退会申请,经同济大学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十八条对触犯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的会员,经同济大学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同济大学科协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同济大学科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同济大学科协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同济大学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同济大学科协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同济大学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同济大学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并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同济大学科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名,并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意见。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1人,由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并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同济大学科协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名单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同济大学科协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科研管理部,由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同济大学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主席、顾问等。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同济大学科协英文全称是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ONJI UNIVERSITY。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同济大学科协。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同济大学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